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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数据流通推动产业升级

来源: 励讯集团   编辑: 安滨村  时间:2020-08-19 10:31:58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飞速发展和数据应用场景的日趋丰富,数据流通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日,励讯集团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赵淑钰博士进行了访谈,围绕“数据开放和数据流通”这一主题,对数据流通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进行专业解读。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赵淑钰:从大数据技术、产品出现,到当前数据化已经发展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数据的价值实现在不断的深化,我们对于数据价值的认知也不断革新。就目前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数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一是数据的技术价值。数据底层技术日趋成熟,数据技术产品不断分层细化,覆盖数据的存储、计算、分析、集成、管理、运维等各个方面。依托于数据技术的发展成熟,以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形态也快速发展起来,将对于社会发展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二是数据的商业价值。当前阶段,数据商业价值最显性化的一个表现就是定向推送、精准营销。企业通过数据分析结果了解市场动向和客户喜好,最大限度提高广告投放效率、提升用户服务体验。定向推送已经成为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最常见的盈利方式。

  三是数据的管理价值。从企业层面而言,数据已经成为企业运营、决策的重要支撑。企业通过数据分析实现业务流程、决策流程的优化,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普华永道的调查显示,高度数据驱动型企业比一般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效率可提高3倍。从社会管理层面而言,数据对于提升社会整体的管理效率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交通领域利用交通数据分析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政府通过数据分析优化市场配置、改良市场监管模式等。

  在数据流通方面,中国目前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有哪些重要进展?

  赵淑钰:从去年底至今,国家连续发布三部重要文件,都强调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性,其中明确提出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2020年3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在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方面,我国已有多个领域出台相关的文件。如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2019年国家邮政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此外,多个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相关的政策文件。如《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

  数据流通中是否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从制度层面上看有哪些解决之道?

  赵淑钰:数据流通中必然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比如,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的矛盾,数据流通与用户、企业的数据权益保护的矛盾,数据数量与数据质量的矛盾等等。矛盾的对立统一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促进数据流通,探求释放数据价值的路径,本质上就是不断寻求实现这些矛盾的两方面达到平衡的过程。

  从制度设计解决数据流通中的矛盾,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能需要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予以应对。比如,对于个人数据,由于关涉到个人权利,因此必须进行加强保护。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了企业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义务,并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而随着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时代的到来,非个人数据的价值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对于非个人数据,如果照搬个人数据强保护的规则,则必然会窒碍技术产业发展。因此,需要构建与其相适应的流通共享和权益保护规则。在数据流通的相关制度设计中,应当首先厘清存在哪些方面的矛盾,并结合技术产业发展实践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进行动态化的平衡和考量。

  目前市场上是否存在利用数据资源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有制度对其进行规制?

  赵淑钰:我理解,这个问题针对的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对数据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在立法层面,还未有涉及“数据垄断”的规定。但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将“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作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这表明,数据作为影响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已经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目前欧美国家已经有了“数据垄断”相关的执法案例。典型的案例如2019年2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禁止Facebook与其收购的Instagram和WhatsApp进行用户数据合并。2020年6月23日,这一禁令得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2019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亚马逊利用平台优势收集数据推销自营产品、打压中小规模经销商正式开展反垄断调查。欧盟、美国对于此类并购案件的审查和裁判的原则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想要破除垄断从而使数据得到有效流通,从制度上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考虑?

  赵淑钰:我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解决数据流通合法性的问题。由于数据流通中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因此推动数据流通,首先应明确数据流通的合法边界,明确哪些数据可以进行流通,企业在数据流通中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等;

  二是明确数据权属划分问题。数据权属不明,是当前阻碍数据流通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明确不同主体在数据上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划分的原则,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推动数据流通的活力;

  三是构建数据市场秩序规则。推动数据的流通共享,要应对数据垄断等会扰乱数据市场竞争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构建层面,应研究制定维护数据市场秩序的规则制度,以促进数据高效有序流通。

  数据要素化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碍?

  赵淑钰:我认为,目前实现数据要素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数据资源体量优势发挥不足。政府所掌握的数据、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有待进一步推进,需要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的体量优势。同时,在技术层面上数据的采集能力尚有待提升;

  二是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尚未建立。数据确权、数据定价等基本制度还未构建完成,合法、成熟的数据流通共享模式尚未建立起来;

  三是数据质量有待提升。目前关于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标准还不全面,数据的可用性不足,也会阻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

  怎样构建数据交易(价值)体系和定价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实现数据开放的价值?

  赵淑钰:构建数据交易体系和定价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发挥多学科作用,结合技术产业发展现实研究制定。目前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关于数据交易和数据定价的探索。比如贵阳大数据交易中心根据数据的实时性、数据样本的覆盖度、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品种、时间跨度和数据深度等方面特征,确定数据价值,然后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定价,实行价格实时浮动。

  未来还是要在数据市场的发展实践中逐步确立数据交易体系和定价机制。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监管积极应对和调整,维护有序的数据市场秩序。此外,可考虑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促进交易的实现,加速数据定价机制构建完善。

  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市场的公开和透明?

  赵淑钰:构建公开、透明的数据市场,应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

  一是构建数据市场规则。加快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明确市场主体在数据流通开放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在发挥自由市场促进行业产业发挥作用的同时,应发挥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职能,落实数据市场主体责任,通过信用管理等手段构建良好的数据市场秩序,防止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三是建立多元争议解决机制。通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联盟等形式,构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就数据开放共享而产生的争议。

  如何评价数据流通对于数据产业发展的意义?

  赵淑钰:数据流通对于数据产业的发展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数据流通如能够实现数据重用,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数据价值。不同的数据集合之间互通,则能够形成更多数据集之间的相关关系,将大数据的预测价值最大化,从而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加速数据与其他行业融合应用。

  数据流通也有助于打破数据积聚造成的部分企业在数据资源上的绝对优势,为中小型的数据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和动力,从而形成更为健康的数据市场秩序。

  数据的开放流通,还能够基于数据的运营和服务,产生更多新型的业务形态和模式,促进数据产业和行业类型的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