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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数据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需要这些条件!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陈骏佼  时间:2019-07-19 13:28:53  

  日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大数据技术员、大数据助理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可以申请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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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贵州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任职资格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依次对应级别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取得大数据领域相应职业资格或行业权威认证的,其对应大数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系统(平台)架构、设计与开发、数据管理、系统(平台)运维等相关工作领域。

  (一)系统(平台)架构:包括信息系统(平台)架构等。

  (二)设计与开发:包括需求分析、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产品设计与开发、数据模型设计与开发、算法分析与设计等。

  (三)数据管理:包括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应用、数据质量、数据生命周期、数据安全等。

  (四)系统(平台)运维:系统(平台)运行与维护等。

  第五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或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不再开展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大数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九条技术员任职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察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职学校毕业,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一条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大数据技术体系、平台架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1项以上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建设,承担具体大数据相关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业绩成果。

  3.结合参与的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建设工作,独立撰写1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第十三条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掌握并熟练应用大数据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信息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能独立承担信息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方面技术工作。

  5.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信息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6.能制定信息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平台)运维规程等。

  7.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或3项区(县)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项目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项目通过相应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市(州)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参与的项目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的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的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参与的项目获市(州)级大数据有关赛事奖1项。

  8.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专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大数据相关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2篇,学术观点正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或3项区(县)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有关工作。项目通过相应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系统(平台)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平台)运维有关工作。项目通过相应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省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获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2项。

  7.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部)级大数据有关赛事奖1项;或获市(州)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8.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10.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3.获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体系,或数据管理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大数据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信息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有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系统(平台)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或3项区(县)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主持建设完成信息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主持建设完成信息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通过相应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省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2项。

  7.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三等奖1项;或获市(州)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8.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

  3.在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信息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在2项大型,或3项中型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信息系统(平台)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通过相应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国家部委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2项。

  7.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8.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6项。

  9.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其中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第十七条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把握大数据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练掌握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信息系统(平台)架构分析、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有十分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信息系统(平台)架构设计工作。项目通过相应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信息系统(平台)架构设计工作。项目通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国家部委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2项。

  7.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8.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3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编制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3项。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工程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省(部)级信息系统(平台)架构设计工作。项目通过相应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4项大型信息系统(平台)架构设计工作。项目通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国家部委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2项,或获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4项。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大数据有关赛事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7.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大数据相关领域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4项。

  8.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其中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八、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条款说明。

  1.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任职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任职时间折半计算。

  2.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3.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条件申报专业职称: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4.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5.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6.本条件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7.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8.大数据相关大赛奖项名称排序可对应获奖等次。

  9.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在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均指排名前三。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10.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11.本条件中的大数据主管部门授予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市(州)级、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类,以及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12.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材料。

  13.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14.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15.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6.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17.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8.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9.本条件中,高于所列条件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20.本条件中所指“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第十九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