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管理,亟待法治保障
作者: 邢瑞莱 来源: 无锡新传媒 编辑: 陈骏佼 时间:2019-02-12 10:29:46
大数据管理局是无锡本次机构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契合了无锡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前景值得期待。在今年的市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交了《尽快制定大数据地方立法的代表建议》,笔者认为这个建议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这个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主要有:
首先,在明确大数据局具有对全市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形成的各类大数据归口管理的职权外,重点在于应破解现行各数据各自为政、封闭运行、为一己所用的“信息孤岛”困境。这一困境隐含的问题不单单表现在信息基础建设重复、投资浪费较大,更重要的是不能体现大数据的本质属性,无法凸显大数据作为整合资源的高效应用。
其次,应明确大数据资源的权益归属。马云曾经说过:“数据是驱动商业向前发展的核心,更是人类社会的未来。”事实上,未来世界就是一个“数据”世界,谁掌握“数据”谁就掌握未来。当普通民众对大数据还处于“启蒙期”的时候,作为未来最先进的资源,其“物”的所有权问题必须及早作出法律的界定,尤其是要明确哪类的信息具有公共价值,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给需求各方; 哪类数据具有个性化的价值,可以用于特定对象和需求的针对性服务。
三是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在大数据问题上,产业界与学术界的关注点不尽相同。立法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基于发展为目的的政策鼓励。尤其是作为新兴产业,地方政府财政上的必要支持和倾斜,显得较为重要。地方法规应对此有明确定位。
四是隐私保护不能缺位。大数据从本质上要求信息开放,而信息开放是一个复杂问题。有些涉及行业内部竞争,受到商业因素影响,企业不愿意开放;有些涉及个人或者行业本身的隐私或机密,无法开放。在大数据应用的过程中,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和数据的保护,是开放信息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信息社会号称是一个没有隐私的社会,但绝不是放任隐私蔓延漫游的世界!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已经越来越被公众所重视并期望得到良好的保护。因此,对私密信息的加密和保护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对私权的确权问题。由于《立法法》等规定,地方立法不可能对此有高度的强制措施,但是可以对数据领域内的各方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本地区范围中数据权属内的权益限制或者义务加重等措施。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地方法规;欧盟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无锡作为物联网发展知名城市,可以在参考这些先例的情形下制定出具有无锡特色进而引领无锡大数据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记者 邢瑞莱)